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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什么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对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都可“视同缴费年限”。凡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我国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是从1984年少数市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广的。在此基础上,国务院1986年颁布了国发77号文件,规定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1991年,国务院又下发了33号文件,要求企业所有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因此,单位和个人补缴时间,应在单位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筹范围之后,职工根据当时的身份,分别按77号文件和3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予以补缴。即:单位从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范围之日起缴费;劳动合同制工人若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缴费;固定职工则在当地政府贯彻国务院1991年33号文件所规定的时间缴费。1991年以后开始实行个人少量缴费后,才有了“缴费年限”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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