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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应对新变化——解读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

历经三年的修改,吸纳了多方意见之后,新版对外贸易法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内容大幅增加,涉及外贸经营权、贸易调查、贸易救济、知识产权、外贸秩序、外贸处罚等方面。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外贸法此次大幅修订,一方面是为适应入世的新形势,另一方面对推动我国外贸持续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此次对外贸易法修订的意义是深远的。具体来说,此次修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在对外贸易法的功能和立法理念上有重要发展。修订后的外贸法立法理念从原来的单纯政府管理职能转为管理与服务职能并重。从功能上看,1994年的外贸法基本上是一部“外贸管理法”,主要规定和强调了国家对外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时的法律规则和依据,而在保护国内产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缺乏作为一部规范外贸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所应具备的服务功能,也就难以为正常的进出口贸易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因此,与之相适应新外贸法在功能上相应增加为“适度的贸易管理、积极的市场开拓、有力的贸易促进和合理的贸易防御”四项,表明了其在国际通行规范的框架内主动为保障经济安全、促进产业发展服务的立法理念。

第二,扩大了外贸经营主体的范围和修改了外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1994年的外贸法没有赋予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营权,但实践中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以及大量的边贸活动中,我国自然人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现象早已存在。如果法律上不加以规范,必然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空白和混乱,显然不利于贸易秩序的规范化。同时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遵循我国入世承诺,充分发挥外贸经营主体的活力,避免因为繁琐程序而影响经济效率。

第三,增加了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内容。1994年的外贸法由于历史局限,没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在新的对外贸易法中对知识产权问题单设一章作全面的规定,使国内法与WTO规则相适应,形成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第四,增加了主动的贸易调查条款和贸易救济的授权条款。我国已经施行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以及《保障措施条例》等几部单行法规中的某些规定存在着与原来的对外贸易法不协调之处,因此新对外贸易法增设一章,具体阐述调查事项、调查程序和贸易救济措施等内容,有利于维护经济安全,增强防御能力。

但是修订后的外贸法也在某些方面留下了些许遗憾,首先,纵观整部法律,仍是一部原则性条款居多的法律,需尽快出台与对外贸易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以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其次,一项外贸活动通常牵涉到合同、海关、外汇、税收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效力的真正发挥还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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