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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与完善

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白兆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事业迅速发展。然而,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总体而言,西方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和方法已达到相当的水平。在其制定的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中,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会计准则公告。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成因与发展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所得税的征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适当恢复了一些税种,开征广一些新税种,其中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经过试点和第一步利改税试行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于1984年9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1985年4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至此,我国所得税制基本建立起来。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企业以各种理由在税前列支上作文章,致使税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点,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新税法还明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所得税法为准。这样,就可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计税标准,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所得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如财务会计中的所得税费用是遵循会计原则而确认的、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所得税金额,是以税前账面收益为基础计算的。税前账面收益称为“会计收益”(accounting Income)、“报告收益”(reporting Income),它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之前的收益。而税法中的应付所得税,是按照适用税率和规定的税基(即应税收益)计算的企业当期对政府的纳税责任。应税收益是指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也是企业申报纳税和政府税收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额的依据。应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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