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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1号 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及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调整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及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及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持有者,预计在2004年底前未使用完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2004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和在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化肥关税配额交还商务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可以在2004年度扣减其相应配额。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配额如在2004年底前未用完,在提出申请后可转至2005年使用。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配额持有者,并于2004年9月1日前(化肥关税配额在9月15日前)将配额交还和结转申请情况汇总报我部,我部将在2004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化肥关税配额和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配额申请(或结转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交还的配额重新分配。

商 务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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