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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中的所得税问题

施娟

企业兼并是资产重组的一种重要形式,而兼并过程中被兼并方的经营亏损和资产评估增值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是会计核算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拟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

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逐年延续弥补。

按照我国现行的会计惯例,这笔经营亏损在兼并活动中并未充分揭示。笔者建议将这一笔经营亏损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并相应减少(或增加)商誉(负商誉)的帐面价值。兼并企业在实现应税利润时,再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同时减少应交税金的金额。

(例一)19x1年乙企业因经营不善,有经营亏损8万元尚未弥补,年底被甲企业兼并。甲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竞争能力,而且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兼并乙企业后仍将保持较好的经营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将乙企业的纳税亏损确认为甲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0%。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24,000

贷:无形资产一商誉 24,000

19x2年甲企业实现应税利润为12万元,足以弥补原被兼并乙企业的经营亏损。则会计分录如下:

(1)借:所得税(12,000×30%) 36,000

贷:应交税金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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