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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间为什么会产生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间为什么会产生差异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间存在差异是有目共睹的,笔者认为,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由于二者的目的不同,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不同。
一、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与税法据实扣除原则
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主要表现在对各项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无一例外地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其中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入“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在股份制企业实施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通过计提8项准备,使大多数上市公司消化了历年经营中形成的“虚资产”,同时,也为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短期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会计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税法原则上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这是因为税法对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或损失)除非确属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根据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做出的估计,其损失并不是“真实地发生”,会计估计的这种风险,税法之所以不允许扣除,是因国家税收不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的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税务管理,同时也防止了硬性规定减值准备比例的不可控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税法的法定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企业会计制度》新增的一项会计核算原则。该原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具体而言,如果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企业会计制度》在诸多方面体现了该原则。
1.对不实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实际上也是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减值的资产,虽然从形式上属于企业的资产,但因实质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要计提减值准备,冲减企业的利润。具体的提取比例,也是凭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量化标准。
2.待处理财产损失,期末必须处理完毕。待处理资产损失,虽然从形式上属于企业的“虚资产”,但就其经济实质而言,是企业已发生的损失,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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