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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我国会计服务业的发展对策研究

一、从政府、注册会计师协会方面看1、建立一种新型保护体制,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对会计服务业的管理作用,使政府在会计服务业管理上退居第二线。将主要由政府行使的"保护性"职能尽快交给注册会计师协会来行使。这些组织可以依法执行行业管理职能,协调同业内机构的行动,一致对外。这样使政府可以处于较主动地位,并可以不干预民间社团活动为由,为这些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

2、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相关条款,保护我国会计服务业的利益。

(1)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国内规章和相互承认方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技术标准、资格认定和许可证方面,可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以控制市场开放的程度。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在已经作出具体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措施均将在合理、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实施。"但何为"合理、客观、公正",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所以,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技术标准、资格认定、许可证方面制定相应政策,以达到控制我国会计市场开放程度,保护国内服务业的目的。

(2)利用"逐步自由化"、"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有计划地开放会计市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提出"逐步自由化"原则,即对发展中国家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或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或根据其具体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人程度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应给予适当的灵活性。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为使发展中国家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地参与,在市场准入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服务业的市场开放问题上采取一定的灵活政策。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应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优惠政策,制定周密计划,有计划逐步开放我国会计市场,为我国会计服务业的发展争取更多时间。

(3)运用例外条款,可达到控制市场开放程度的目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四条"一般例外"和第十四条副则"安全例外"中指出,出于公共道德保护、公共秩序维持、保护人类、牲畜、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诈或为了国家安全,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各缔约方采取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在缔约方之间不构成武断或不公正歧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就视为有效。由会计服务业性质所决定,其服务内容可能会了解或深人掌握企事业单位、投资者个人甚至国家的秘密。出自安全考虑,启用该条款,可适当控制会计市场开放的程度。

3、加强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在各个行业协会与其联合会组织章程中,不仅要严格规定行业自律的内容,还要切实制定涉外活动的规则。纵观世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史,它同时也是一部注册会计师的立法史。要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就必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立法,建立起法律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监管体系。自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立法一直推动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而涉外规则既应与我国参与WTO的条件相符合,又要体现"趋利避害"的精神,尽可能扩大合法回旋的余地。

新《会计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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