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并会计报表比较的研究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集团化现象越来越普遍;以合并会计报表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越发迫切,不同国家在合并会计的理论和实务领域里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可划分为四类:
(1)在采用合并财务报表的时间先后上的差异;
(2)基于合并目的对集团概念的认识差异;
(3)公司当前公布的合并报表在内容上的差异;
(4)合并方法上的差异。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差异比较
合并会计报表又叫合并财务报表,它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笔者这里只就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的合并会计实务进行初步比较,其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合井实务与英国和美国的做法有相似之处,这里不再赘述。
美国与企业合并有关的会计惯例是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及有关会计准则的约束,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司都必须提交合并报表,此外,还必须提交母公司本身的财务报表,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作出了若干规定,它要求合并报表应能明确地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美国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在收买日按现实价值对净资产进行计量,收买金额和净资产的现实价值之间的差额称为“合并商誉”,“合并商誉”需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美国的惯例是以“母公司”概念为基础,并结合运用“购买法”,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使用“权益结合法”,但是“权益结合法”是以个体概念为基础的,难与“母公司”概念相协调。在美国,企业合井按合并方式分为“资产购置合并”(Asset Acquisition)和“购买合并”(Stock Acquisition),两种合并可视不同情况采用“联营法”和“购买法”核算,美国证交会(SEC)和有关会计准则都对联营法进行严格限制,只准许在极少数情况下使用。
英国是在1910年首次开始使用合并财务报表,但直到1948年才由公司法最终在法律上予以正式规定,在英国,由前会计准则委员会(ASC)在1985年4月发布的第23号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23)《购买合并和兼并的会计》,以及1985年、 1989年公司法和1992年7月由会计准则理事会(ASB)公布的第2号财务报告准则《对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共同规范了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
1.母、子公司,联属公司的概念及编表的特点。英国的公司法和会计准则主要以“母公司”的概念为基础,即认为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是为现有的和可能的普通股股东编制的,而对于部分控股的子公司,则片面强调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东权益,忽视甚至不惜牺牲少数股东的利益。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井损益表。
2.编表与公布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一家公司在会计年度末拥有一家子公司而它本身又不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时,则该公司必须提供集团报表,但是集团报表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并报表,合并报表是集团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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