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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捆绑式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培训_企业内训_企业管理

■★■买一件大商品,商家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顾客凭借购物券再购买商品时,可给予相当于购物券金额的价值减免。对于这种购物券充当捆绑销售“绳索”的销售方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在现实生活中,有时顾客对于赠送的购物券并不使用,对于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常见的有四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认为,赠送的购物券是紧随购买的商品一并卖给顾客的,送给顾客的购物券实际上是销售商品在价格上给予顾客的减让,应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顾客凭借购物券购买的商品,仍按销售价格入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若顾客不使用购物券,则冲减营业费用。第二种方法认为,赠送的购物券是对顾客凭购物券购买的商品在价格上的让与,应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对于首次购买的商品按销售价格入账,若顾客未使用赠送的购物券,则不作处理。第三种方法认为,随销售商品所付出的购物券,是为取得商品销售收入所付出的代价,应直接和商品销售收入配比,购物券上的金额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第四种方法认为,若顾客使用购物券,相当于商家支付了一笔营业费用,应列入商家的营业费用中,若不使用购物券则不入账。

以上四种方法从表面上看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在交易中,购物券只是代表一定金额的凭证,同货币一样,它本身没有价值。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很显然,购物券本身是不能当作商品进行销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