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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 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 新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 新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 新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新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 新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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