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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由何方办理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在委托方进行,其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根据委托方所适用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进行。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与自营出口的货物的计算方法相同,根据税务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所确定的方法,按“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进行计算;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一律按“先征后退”税方法进行计算;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依据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上的金额、单价及出口数量和相关退税率计算。

  • 对委托方准予办理退(免)税的企业及货物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 对出口原规定的高税率和贵重货物的退税,有何新规定
  • 对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 哪些出口货物特定不予退税也不予免税
  • 哪些出口货物可免税但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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