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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新规定

北京市地税局5 月30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重申和明确。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后明确: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了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转让方所获得的是一个连续的收益,因此这项规定体现了对转让方利益的一定保护。同时,国家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益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3号文)
  • 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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