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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7-23

实施时间:1998-08-01

发布时间:1998-07-23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830第八期(总第26期)

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7月23日国税发〔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

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

  • 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
  • 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
  • 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
  • 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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