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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3-23

实施时间:1998-03-23

发布时间:1998-03-23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430第4期(总第22期)

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3月23日国税函[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
  • 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 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
  • 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
  • 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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