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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风波收场 大股东被罚款1109万元--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备受关注的中国人寿母公司审计事件终于有了下文。中国人寿昨日在香港发布公告称,国家审计署2004年3月30日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作出审计决定书,原中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应缴纳税金和罚金总计约为人民币6749万元(约815万美元),其中罚金为1109万元。

当日,中国人寿股票大涨5.64%。

中国人寿公告称,根据公司与集团公司2003年9月30日订立的重组协议,集团公司将承担国家审计署审计决定中涉及原中寿的一切责任。中国人寿目前正在详细考虑国家审计署审计决定及其对公司的意义,并将就此作出进一步的公布。

据中国人寿的公告,国家审计署在审计决定书中还指出了原中寿经营中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某些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行为,使用了部分尚未取得代理资格的代理人以及其部分分支机构违规经营,包括超额退保等;二是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少缴税金;三是部分分支机构曾设立小金库,用于支出,包括购置公司资产及发放其职工福利奖励;四是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某些税金。

在今年1月30日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发表了题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报告,称去年全国统一组织对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系统进行了审计。报告称,对人寿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查出非法代理、超额退保等不正当竞争问题金额23.8亿元;以出借、投资等方式违规运用保险资金25亿元;私设小金库3179万元。审计还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28件,涉案金额4.89亿元。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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