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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与折让的会计处理释疑--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企业核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接应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技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2条却规定:“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鉴于上述规定,有人认为,《企业会计制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如果把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结果必然是销售方对没有实现的收益,仍要垫缴流转税;而购买方虚增存货所附的进项税额,却可以名正言顺的抵扣,且由于附加税原始税基的先天不足,使本不公平的税负更不公平。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现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原有债权11700元,经双方协商,让渡买方部分货款(折扣10%),余款转账收讫。假定该企业已取得买方送交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其正确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530元,财务费用1000元;贷:应收账款117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元。相应的购买企业的处理为:借:应付账款117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元;贷:银行存款10530元,财务费用1000元。如果由于证明单的索取,使收款和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无法同步,可分开处理。收款时,借:银行存款10530元;贷:应收账款10 530元。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时,借:财务费用1000元;贷:应收账款117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元。

因此,《企业会计制度》中所讲的计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指的应是不含税的现金折扣,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误解的根源在于对现金折扣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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