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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优先“优”在哪--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作了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这一举措,一是加大了税款的征收力度,当纳税人和其他部门经济行为与国家税收权益发生矛盾冲突时,可以此作为法律依据,保证税收优先入库,使国家利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二是增强了税法的刚性和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税收征收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税务机关要正确执行税款优先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四个要点:一、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不包括所有债权。所谓无担保债权,系指纳税人欠他人到期应当偿还的债务,因欠债时债权人未要求有第三者为其担保,故称无担保债权。纳税人遇到既应纳税、又应偿还无担保债权时,应优先缴纳税款。但税款不是优先于所有无担保债权的。如破产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生活保障费等,也属于无担保债权,但为了保障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当优先于税款支付。另外,法律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也应除外。

二、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必须是有欠税而且欠税发生在前。纳税人发生欠税之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权时,纳税人应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请求税务机关提供其有关欠税情况。纳税人以其财产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在抵押、质押或留置权被执行时就意味着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税款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但是必须是有欠税而且欠税发生在前。

三、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执行的额度只能是欠缴税款与滞纳金的总和。因为滞纳金是因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对影响国家财政收入所作的一种补偿,是税款的延伸,按照税款优先的定义,可以执行。如纳税人既欠税,又欠罚款,因罚款不属于税款的范畴,则不能一并执行。

四、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因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款应当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国税务报》2003年12月24日 作者:裴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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