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商业银行执行不同会计标准的差异分析--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郭荣丽 项有志
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基本是分类制订的。就商业银行而言,非上市银行主要执行1992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已上市银行主要执行2001年底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一、商业银行上市前后执行的会计标准比较
(一)非上市商业银行执行的是很不稳健的会计政策。
1.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我国金融机构实行呆账准备金政策最早是1986年确定的,1988年财政部正式下发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以后逐步调整与完善,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直很低,即按贷款余额的1%计提,超过部分需作纳税调整;到2001年,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虽提出“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但由于它将计提比例的自主权交给银行,且对超过1%部分计提的呆账准备金仍需作纳税调整,因此,实际上,几乎所有非上市银行都只按1%计提。1%的比例远远低于商业银行实际呆账率。
2.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和待处理抵押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非上市商业银行一直按账面价值反映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对由于固定资产技术陈旧、损坏和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由于市场价格变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也未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另外,非上市银行对收回的待处理抵债资产大多数是按照评估价格或按抵押物价值入账的,这些资产的实际可变现价值可能较低,但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也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应收利息的计息时间过长。在我国,1998年以前,逾期贷款利息不计收入的时间界限为逾期两年以上;1998年缩短为1年以上;直到2000年才缩短为180天。但这仍比国际通行的90天标准长了一倍。
4.开办费的摊销期限较长。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所有行业(包括非上市银行)都将开办费在开业后分5年平均摊销。
这些不稳健的会计政策必然导致商业银行收入和净资产虚增,费用计提不足;利润虚夸,多交企业所得税,这无疑是竭泽而渔。特别是呆账准备金长期计提不足,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损益核算严重不实,使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越积越多,成为商业银行一时难以治愈的顽疾。
(二)已上市商业银行执行的会计制度仍与国际标准有一定差距。
1.从2000年开始,呆账准备金已经要求按贷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计提;
2.从2000年?001年开始,分别开始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待处理抵押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从2000年开始,将应收利息计息口径缩短为90天以上;
4.从2001年开始,开办费于筹建期结束后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从目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所采用的会计制度看,在会计方法上已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已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数据真实地反映了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因为,在这些方法中仍有许多由银行进行主观估计,特别是呆账准备金计提和资产减值准备。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银行所进行的估计仍比国际惯例乐观,使上市银行的报表仍有不少水分。对此,中国证监会已有所察觉。证监会会计部在2001年一份《会计准则国际化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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