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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的经验模式--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杨德强)

财政部于 1994年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采取跨期分摊的办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间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额,包括在损益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时,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计算时涉及到转销的时间确定和新老税率的选择问题,二者交织在一起,通常令初学者摸不清头脑;债务法计算时则在税率调整时易出差错。笔者经过数年的教学和工作实践总结出了一个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的经验模式,屡试不爽。

此模式以折旧为例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计算时间性差额:

时间性差额(折差)=按税法规定提取的折旧(税折)-按会计规定提取的折旧(会折)

第二,计算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税差)= 折差×税率

其中税率在递延法下不转销月份用现行税率,转销月份用原税率(折差由“一”(“+”)转“+”(“一”)时开始转销);当期递延税款=当期税差。税率在债务法下用现行税率,不改变税率期间,当前递延税款=当期税差;改变税率当期,当期递延税款=当期税差十前数期折差之和×(新税率一原税率),一次调整到位。

第三,分别按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计算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税)= (按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一折差)×现行税率

按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会税)= 按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现行税率

会税= 税税十税差

第四,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会税)

递延税款(即税差“一”记借方“十”记贷方)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税税)

例:某企业19×O年12月25日购入设备一台,原价58U00元,预计净残值200元。按税法规定可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5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8年。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如该企业每年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原为33%,从第三年改为30%。要求分别用递延法和债务法计算所得税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采用递延法处理:

19×1年 19×2年 19×3年 19×4年 19×5年 19×6年 19×7年 19×8年

折 192967 15413 11560 7707 3853 0 0 0

折 7225 7225 7225 7225 7225 7225 7225 7225

差 12042 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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