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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现行法律对票据丧失後做出那些具体的保护规定?--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内容: 根据大陆《民事诉讼法》、《票据法》的规定,丧失票据的持票人可以通过三种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补救。这三种规定具体的条款是: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大陆《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後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纳以上具体法律条款可以看出,票据丧失後,失票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分别采取上述三种方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对丢失发票的问题予以补救和解决。既然法律对此做出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失票人在丧失了票据後,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保护。但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法定方式中,申请挂失止付应向所丢失的票据的所在地付款行申请;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要向该票据付款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 资料来源: 汉邦会计师事务所 史会计师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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