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台商对税务机关那些行政行为不服不得申请复议?--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主题: 大陆台商对税务机关那些行政行为不服不得申请复议? 内容: 大陆台商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不得申请复议:1.对税务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其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税务机关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定出的税收法规、规章,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因对抽象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申请。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是很难解决的,所以一般由国家权力机关如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2.对税务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不能申请复议。税务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奖惩或任免措施,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与依据税收的行政管理权而进行的外部行政行为是有区别的,因此,纳税人不得申请复议。3.对税务机关的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为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权利是相当广泛的,除了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外,还要进行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等行为。行政仲裁、行政调解不同於具体税收徵收行为,是税务机关作为第三者对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调解。不服行政仲裁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第二次仲裁;不服行政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资料来源: 汉邦会计师事务所 史会计师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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