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国际培训 >> 财务管理 >> 大陆台商涉外税收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何规定?--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大陆台商涉外税收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何规定?--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主题: 大陆台商涉外税收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何规定? 内容: 对於复议前置的复议案件,申请人应在依法纳税後,分别按下列期限提出复议申请:1.代缴、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提出;2.缴纳或扣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3.缴纳流转税的,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可选择复议的复议案件的申请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对其他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资料来源: 汉邦会计师事务所 史会计师芳铭

  • 怎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和异地备案年审?--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 大陆现行法律对票据丧失後做出那些具体的保护规定?--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 “应缴税额”应以走私行为时计算--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 薪酬设计的逻辑与方法--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 从事金融保险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JINGDIANHR.COM.CN刊载此文如果被认为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jingdianhrcomc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