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的税务机关如何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主题: 大陆的税务机关如何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内容: 税务复议机关对复议的复议案件(即纳税人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於可选择复议的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0日(可选择复议案件是指既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可向税务机关提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1.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2.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即作出原行政决定的税务机关)补正。这主要是指原税务机关处理正确,仅在法定程序上存在不足的。3.原税务机关(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决定限制履行。4.对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规范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均可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原税务机关(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资料来源: 汉邦会计师事务所 史会计师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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