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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换液化气服务应缴营业税--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纳税人杂志社:

我是从事换液化气服务业的个体户,我1999年在《纳税人》杂志上看到换气服务业同行的一封纳税咨询函,你们给了明确的答复。不知现在税收政策是否有所改变,我特向贵刊咨询。

我1999年从事换气另带少量灶具销售,到2000年底我停止了灶具销售,并向税务机关报停了灶具销售,请问我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湖北省钟祥市张集街道 李立新

李立新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你从事代换液化气业务,属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你如不再销售灶具并按规定报停了灶具销售,不应再纳增值税。

来源:纳税人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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