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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外企财务管理培训

中国税务报

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

押金。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

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应按税法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以一年为限)收回出租或出

借的包装物,押金退还的,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这种情

况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退还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可。

2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或销售酒类产品(啤

酒、黄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

税。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两种结果:押金不再退还;出租或出借的包

装物收回,押金仍要退还。

若押金不再退还,会计处理上应将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押金与不含税收入的差额计入“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冲转“其他应付款”科目,

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成本即可。

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收回,押金仍需要退还的情况下,其会计处

理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方法是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为包装

物押金应缴纳增值税的对应科目;另一种方法是将包装物押金应缴纳

的增值税计入“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科目。第一种处理方法

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冲减了应退还的包装物押金,造成应退还的包装

物押金与账面记载的金额不相符,给双方的往来账对账工作带来麻

烦,影响收取方的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相对而言,第二种方法较为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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