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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摘自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摘自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4]第3号)

  • 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 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项目不得扣除
  • 违反法律、法规的支出不得扣除
  •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扣除
  • 企业设计引领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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