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产品的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2年2月2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2年2月2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