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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科研机构的征免政策

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所得税。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的起讫时间不同,国税发[1999]135号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到期以后,应重新计算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确定是否享受减免所得税。

摘自2002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的认定
  •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
  •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服务收入的征免规定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医疗服务收入的征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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