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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免税规定

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摘自2000年10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优惠政策
  • 享受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税
  • 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税
  • 享受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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