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免税规定
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摘自2000年10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摘自2000年10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