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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免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4年2月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 号)

  •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税
  • 校办企业免税优惠到期
  •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贸企业所得税优惠
  • 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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