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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税

从2004年1月l日起,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4年2月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 号)

  • 校办企业免税优惠到期
  •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贸企业所得税优惠
  • 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转让等净收入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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