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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自然灾害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原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1994]12号文件规定全免所得税1年)。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

  • 中储粮总公司及粮库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免税政策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税政策
  • “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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