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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 l )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 2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 3 )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 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 5 )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摘自2003年9月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 房产转让怎样筹划税收
  •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
  •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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