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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扣除

纳税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摘自1993 年12 月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指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摘自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4]第3号)

  •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
  • 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 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项目不得扣除
  • 违反法律、法规的支出不得扣除
  •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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