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国际培训 >> 纳税筹划 >> 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维修费不得税前扣除

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维修费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按湘地税发[2001]39号文湖南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

  •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发生的出售住房损失不得扣除
  • 企业以自产原材料等捐赠的税务处理
  •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 职工宿舍修理费不能税前扣除
  • 德州乐陵市顺发废旧物资回收站等五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JINGDIANHR.COM.CN刊载此文如果被认为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jingdianhrcomc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