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维修费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按湘地税发[2001]39号文湖南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按湘地税发[2001]39号文湖南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