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商贸企业减免税政策
2005年12月31日前,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5年12月31日前,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l00%)×2。
摘自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 号);2003年8月28日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