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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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