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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机关服务中心的征免政策

中央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 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 1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100%

( 2 )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 3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摘自2002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

  • 后勤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的免税规定
  • 乡镇企业的减税优惠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免税规定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优惠政策
  • 享受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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