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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税收优惠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这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原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1994]12号文件规定免所得税3年)。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

  •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
  •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
  • 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
  • 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 对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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