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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的减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摘自1994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免税规定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优惠政策
  • 享受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税
  • 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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