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扣除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摘自2003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摘自1999年11月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单独核算,并附研究项目或合同、立项书等,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摘自2001年2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号)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摘自1999年11月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