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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摘自1996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56号)

  •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
  •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服务收入的征免规定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医疗服务收入的征免规定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的免税规定
  •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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