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 1 )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 2 )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 3 )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摘自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