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 1 )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 2 )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 3 )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 4 )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5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为:
①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②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③ 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④ 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 6 )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摘自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