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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条件

( 1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 2 )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 3 )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 4 )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摘自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 高校后勤实体免税规定
  •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税
  •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
  • 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 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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