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商贸企业的概念
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贸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摘自2003年6月1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
“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
摘自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