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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减税政策

2005 年底以前,对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直至期满为止。

摘自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2003年8月25日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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