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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州区一企业利用“返利”冲减“应付账款”受处罚

8月上旬,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巴中市某电器有限公司2005、2006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以冲减“应付账款”方式收取供货方“返利”共计187725.00元,而未按照相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7276.28元。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该局依法作出该企业补缴增值税27276.28元、加收滞纳金2727.63元的处理,并处罚款13638.14元。

该企业是一户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家电的批零及维修业务,2002年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2006年账列销售收入分别为9303732.37元、11271803.97元。检查人员重点对其往来账进行了审查,发现该企业对供货方给予的销售返利在支付供货方货款时,直接扣减“应付账款”,而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中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形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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