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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2年底前,对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宣传文化单位继续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预算列支的优惠政策执行。2003年至2005年,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核定返还的政策办法停止执行。

为保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平稳过渡,自2003年起至2005年底止,将现行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返还、预算列支的办法,改为执行“基数+增长”、预算列支办法。

从2003年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2002年财政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核定,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递增6%,并列入如本级财政预算。对部分宣传文化单位因经济效益因素影响,造成2002年实际拨付数与以前年度相比存在较大波动的,即这些单位2002年实际拨付数低于前3年实际平均拨付数的,可由财政部门参照这些单位前3年实际拨付的平均数确定。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按照中央与省级财政管理范围,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对东部地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按增长比例6%计算的新增支出部分,由中央财政与东部地区各负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50%部分,在所得税分享改革中央集中的增量中通过年终结算返还给东部地区。

宣传文化单位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执行的其他税收政策不变。

摘自2002年12月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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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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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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