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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集成电路企业流转税退税款不计入应税收入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0年9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 软件产业减免的流转税款不计入应税收入
  • 期货交易所收取的年会费为应税收入
  • 供水设施增容费的税收规定
  • 俱乐部收取的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要计入应税收入
  • 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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